国际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遵循一定公认原则,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不良事件报告、临床试验监管有不同要求。
公认原则
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地区实际,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相关文件。总体来看,均遵循公认的伦理原则,参照ISO 1415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良好管理规范》,通过IMDRF等机构协调。
从国际适用看,欧盟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非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须遵守ISO 1415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良好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除遵守ISO 1415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良好管理规范》要求外,还须遵守ISO 20916《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人体样本研究临床性能-良好研究规范》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同程度对上述标准进行了转化和适用。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
美国FDA没有颁布独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FDA认为,临床试验用产品可以豁免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因为临床试验用产品往往不是终产品,生产体系内也不包含临床试验管理体系,但在ICH E6(R2)中提出,临床试验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
欧盟规定,申办方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属于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ISO 20916《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人体样本研究临床性能-良好研究规范》规定,作为对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一部分,公告机构须对制造商记录的临床数据评价规程的建立、维护和应用进行评估;临床性能研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以整合到申办者的整体质量管理体系中。欧盟尚未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认证部门有明确规定,生产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关于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申请,并由公告机构进行审查。
在日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一般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不需要认证。
我国《规范》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强调申办者主体责任,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临床试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医疗器械上市前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美国《临床研究者、申办方和IRB指南向IRB报告不良事件——改善人类受试者保护》规定了向IRB提交非预期问题报告(包括某些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根据21 CFR 812.3,试验性器械豁免(IDE)法规将非预期器械不良反应(UADE)定义为任何在研究计划或申请(包括补充计划或申请)中未曾确定反应、问题或死亡的性质、严重性或发生率的,由器械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健康或安全性严重不良事件(SAE),或者任何危及生命的问题或死亡,或者任何其他未预期的涉及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或福利的器械相关严重问题。UADE必须由临床研究者向申办方和IRB报告。不良事件(AE)、器械不良反应(ADE)、严重不良事件(SAE)上报地区范围为美国及美国以外国家和地区。
欧盟要求申办者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并对临床试验开展持续的安全性评价。澳大利亚规定,不良事件报告应明确事件来源(调查、自发、其他)。日本规定,主要研究者报告严重器械不良反应(SADE)、其他SAE和器械缺陷,申办方报告非预期严重器械不良反应(USADE)、SADE以及可能导致SAE的器械缺陷。
我国《规范》明确了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定义,完善相应安全性信息的报告流程和时限;规定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主体为申办者,对于安全特性尚未尽知的医疗器械,申办者应尽早发现安全信号,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临床试验监管
美国FDA生物研究核查(BIMO)项目始自1977年,用于核查临床研究(药物、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食品)的法规符合性。评估临床试验实施的法规符合性核查对象包括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CRO)、临床研究者、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临床数据造假在美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美国FDA可对临床研究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民事/刑事处罚措施。
在欧盟,GCP检查可能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期间或之后,作为验证上市许可申请的一部分;作为许可授予之后的措施。
日本由厚生劳动省或日本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实施相关GCP检查。GCP检查分为GCP现场检查、文件符合性检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增了远程检查形式。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GCP检查提出要求,判定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存在真实性问题、存在合规性问题。我国目前实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双备案制(即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相应实施临床试验机构检查和临床试验项目检查双检查制。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双罚制,对违反临床试验管理要求的,不仅处罚到单位,且处罚到人,并加大惩处力度。